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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丨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教育发布 2022-01-01


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9〕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当前钦州市区初中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市区初中学校招生对象

1.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口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在钦州市区申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人员的随迁子女。

2. 购房人员随迁子女。

3. 符合规定条件(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

4. 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户口迁入或投靠市区亲属生活,与落户或所投靠的亲属形成法定监护关系。


(二)民办初中学校不划定具体学区

    主要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以服务本市小学毕业生为主,优先满足本市学生就读要求。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制定原则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市区初中办学资源配置及2019年市区小学毕业生情况制定,确保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学区入学和努力满足符合条件的非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就读需要(具体见《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招生计划表》)。

2.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通过申报审批确定。

3. 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面向全市招生。


(二)生源范围的划定及学区划分

1. 公办初中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学区生源等实际情况,合理分流学生(具体见《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学区划分方案》)。列入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应随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户口及实际居住地址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新生班级要按照标准班额编班,防止产生56人及以上大班额,坚决防止产生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大班额的目标。






      三、报名时间      


    市区小学毕业生6月4日开始,6月8日结束(市区小学毕业生不分户口性质由学生所在小学组织报名);

    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在市区外就读的市区户口小学毕业生、购房进城人员市外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从6月4日开始,6月20日结束(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中招办报名);

    民办招生学校报名时间从6月4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各招生学校可在此规定时间内确定集中报名时间。


       四、报名材料      


(一)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的学生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报名表。报名时填写《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②户口、住房情况材料。

—户口材料:

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当场退还,下同)。若户主为非学生父母的,学生及其父母在同一户主下,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户口登记页复印件;学生父母与学生不在同一登记户主下,另立户口登记的,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户口本原件及户口登记页复印件。

—住房情况材料:

    ●学生本人户口登记户主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一起与户主同住,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在市区产权房,提供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附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学生父母或户主在市区另有产权住房的,按产权住房所在学区就近安排就读。

学生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或学生本人与其父母不在同一登记户口,仅学生与户主同住,学生父母另有居住的,还需提供父母相应住房情况材料。

●学生本人不在户口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处居住,借住其他居所的,提供借住地相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二)非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和市区外小学毕业生,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①报名表。报名时填写《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②居住证、住房情况材料、父母务工证明材料、学生小学毕业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市本级即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范围内居民提供户口簿)。

—住房情况材料。

学生父母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出具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居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

所居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等其他情形住房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父母进城务工证明材料。

●学生父母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单位工作证明。

●学生父母属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人员提供新版营业执照)。

●学生父母属进城劳动务工人员的,提交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进城劳动务工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等)。        

—学生小学毕业证明(或综合素质报告册)。

(三)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父母的监护人证明。

凡列入市区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和进城人员随迁的小学毕业生其监护人为非父母的,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


      五、招收原则与办法      


公办初中学校招收原则与办法

(一)招生原则

本市城区户口小学毕业生,应随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以家庭住址(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登记地址,下同)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非本市城区户口小学毕业生,应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并按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公办初中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分三种情况,根据户口、居住证、房产、实际居住地及居住年限等条件按以下顺序分批次招收,其中市一中、市二中、市八中限招在学区内实际居住的钦州市区户籍生和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第一批,钦州市区户籍生。

1.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户口、房产、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如果该批次学生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以户口迁入时间先后和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户口迁入时间早、居住年限长的优先。

2.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学区内无房产,户口、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1)户口在学区内,不实际居住在学区内,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原住址所在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2)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等。

(3)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在学区内实际居住。

第二批,学区内有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1.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有房产并已实际居住,持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户口没有迁入钦州市区的。

2.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购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有购房完整手续(含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户口没有迁入但已实际居住的。

上述第一、第二批学生家庭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根据户口及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第三批,学区内无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产,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公办初中学校有剩余学位的,其随迁子女可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及学校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就读其它生源少于招生计划的学校。

第二、第三批人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与钦州市区户籍生享受同等入学权利,按第一类相应情形安排就读。

同一批次新生条件相同时,按“相对就近”原则,优先招收实际居住地离招生学校最近的学生。第一批新生招收完毕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再招收第二批新生,以此类推分批招收。

按上述分批次招收办法,根据户口、居住证、实际居住地址等条件确定公办初中学校学区生名单,经公布无异议,由市教育局印发入学通知书,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服务地段内生源过多的学校,超量的生源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一调配到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具体调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招收办法

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户口和住地情况,以上述分批次办法按学区就近安排就读。

1. 户口与户主。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同户口,户主为父母,按父母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同户口,但户主为其他亲属,本人及其父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父母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若父母因工作原因不固定性异址另住,常住地仍为户主住地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有的学生户口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经核实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并实际对该学生履行生活起居等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可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住地。

根据户口与户主确定情形,按学生父母或户主实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1)唯一住地住址。实际住地住址与户口登记住地住址相一致或不一致但住地住址(住房)为唯一的,按现实际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因自建、新购房移住新居未办理户口住址变更的,按新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多住地住址和住地住址变更。有的学生家庭(户主)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3)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如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可按原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没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现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协议签订人必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

(4)将原有住房出租给他人,为取得就近入学条件搬回原址临时居住 (房屋内不具备应有的基本生活设备、用具用品、回住时间至2019年6月8日不满一年)的,按搬回前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或以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学区学校。                        

(5)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学生父母实际居住的,以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6)租房居住的,学生父母如果在钦州市区有房产,则按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如果在钦州市区无房产,则按实际居住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

   (7)出生落户与所落户的亲属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和户口“迁落”亲属形成监护关系的,按落户亲属所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不形成抚养或监护关系的,按调配性生源调剂安排就读。

3. 监护人户口和居住地均不在市区范围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公办初中学校有学位时,按调配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公办初中学校没有学位时不作安排,适龄学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名。

     4. 列入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足以确定为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列为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对象;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定具体真实地址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属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的,一律退回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就读,如果该生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学位已满,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属市区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和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的,原则上不安排就读公办初中学校。

5. 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由高新区实验学校和市体校通过面试方式招收。

6.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根据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安排就读。


民办初中学校招收办法

民办初中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义务教育规范管理及本招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自主招生和优先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的原则实施招生。


       六、录取与审批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由市中招办直接组织录取;民办初中学校审批与录取可分批进行,由学校组织先进行预录,报市中招办确定录取。


(一)学区生名单公布

7月8日-12日,经各小学初审、市教育局复审符合条件的学区生名单,由各公办初中学校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大门口等地方公布。


(二)录取与审批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从7月8日开始,7月15结束。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名单经公布无异议,学生持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和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到录取的初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审批时间从7月8日开始,7月30日结束。第一批拟录取名单公布时间为7月8日,其他批次的录取审批及公布在7月30日前完成。


     七、入学通知书发放与注册入学    


(一)入学通知书发放

1. 公办初中学校入学通知书为《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入学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和签发,7月15日发放。市区各小学于7月14日下午到市中招办领取本校学生入学通知书,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公办初中学校所招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通知书由市中招办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除此之外,任何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知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报名注册。

各公办招生学校于6月30日前,按招生计划所列人数将本校“入学须知”交市中招办,以便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封装发放。

2.民办初中学校所招学生,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 名单发放《×××学校2019年初中录取通知书》。


(二)注册入学

学生持《2019年钦州市区初中入学通知书》(公办初中学校)或《×××学校2019年初中录取通知书》(民办初中学校)和学校的“入学须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入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入学的,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招生学校,商定注册报到时间。


       八、严格招生纪律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初中学校与民办初中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监督举报

     市教育局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科负责对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分。监督举报电话:2815532。

      初中招生期间学生及家长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信息:

1. 拨打市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2880977,2825286。

2. 通过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qzedu.gov.cn)查看本招生办法、各初中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3. 通过《钦州日报》等媒体查阅本招生办法。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

END

编辑丨梁燕恒

审核丨许荣德   梁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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